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2022年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发表日期:2022-11-04    文章来源: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2022年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一、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违规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情形: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预计改正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违规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预计改正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造成一般影响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违规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预计改正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违规占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在防汛期进行影响防洪活动的。

处罚标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预计改正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障碍物在5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的罚款。

3.违法情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障碍物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5%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水文测报河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和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个人行为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 或者阻水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情形: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活动的,属个人行为的,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重

违法情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障碍物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的,或者在防汛期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种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在汛期种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水文测报河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和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个人行为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 或者阻水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情形: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活动的,属个人行为的,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属个人行为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属个人行为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拒不完成更新补种任务,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者拒不完成更新补种任务5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拒不完成更新补种任务,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3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拒不完成更新补种任务5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情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重

违法情形: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五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情形: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

处罚标准: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十日以上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修复费用1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五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情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五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的罚款。

3.违法情形: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十日以上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十日以上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未发生干旱灾害期间,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在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时,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在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罚款。

九、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30度以下陡坡地开垦或者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元五角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违法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取土、挖砂或者采石量100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建设、生产、采矿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在30度以上35度以下陡坡地开垦或者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每平方米一元五角以上一元八角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每平方米零点五元以上零点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违法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取土、挖砂或者采石量1000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形:建设、生产、采矿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情形:毁林、毁草、烧山开荒、乱砍滥伐、采伐水土保持林,造成水土流失,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在3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或者开垦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每平方米一元八角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每平方米零点七元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违法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采用爆破等有严重危害的方式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罚款。

4.违法情形:建设、生产、采矿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情形:毁林、毁草、烧山开荒、乱砍滥伐、采伐水土保持林,造成水土流失,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干扰、阻碍水行政执法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首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首次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一年内两次以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一年内两次以上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以暴力、胁迫、逃匿等其他严重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以隐匿、销毁、教唆等其他严重手段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十二、对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的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干扰和阻碍水文测报工作进行,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在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弃置、堆放物体,种植林木、高杆作物或养殖水生植物,设置渔具以及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断面、气象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影响或阻碍水文测报工作正常进行的。

处罚标准:除3日内拆除外,处2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形:挪用水文测报器材、设施的。

处罚标准:限2日内退还,处5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形:破坏、侵占水文测报设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在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弃置、堆放物体,种植林木、高杆作物或养殖水生植物,设置渔具以及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断面、气象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影响或阻碍水文测报工作正常进行的。

处罚标准:除5日内拆除外,处1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