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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水利罚字[2023]第3号 对从事影响高桥河老河道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安全活动的处罚

发表日期:2023-05-20    文章来源: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冶水利罚字[2023]第3号 对从事影响高桥河老河道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安全活动的处罚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冶水利罚字[2023]第3号
1处罚名称对从事影响高桥河老河道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安全活动的处罚
2处罚事由2023年2月底,湖北鄂王古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3月18日对高桥河北徐场湾段老河道进行清淤及河岸边坡整形,并准备将清理出来的粗砂石用于沿岸道路路基铺筑和河岸护砌,致使该段河道的河势稳定受到影响,河岸边坡遭到破坏。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4处罚对象湖北鄂王古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5处罚机构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6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5月15日
7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