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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发表日期:2025-07-30    文章来源: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单位名称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1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少于1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符合水土保持法定要求

2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不少于1

河道管理范围内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等情况符合河道管理法定要求

3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不少于1

取水单位、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类型;以及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等情况符合取水许可法定要求

4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量,动态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

不少于1

用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取用水量等情况符合取用水(节水)法定要求

5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不少于1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履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职责

6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不少于1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法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