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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涉企“无感式”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表日期:2026-04-28    文章来源: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备注

1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利用已安装的取水口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对其实时传输取水量、取水时间、取水流量等数据进行分析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