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04-28 文章来源: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备注
1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利用已安装的取水口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对其实时传输取水量、取水时间、取水流量等数据进行分析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