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和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规定“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厅自2020年开展厅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随着上位法调整及水利工作实践的发展,部分文件已不适应新的工作要求,需要通过清理,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予以重新明确。
二、清理工作情况
2025年,我厅启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我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整体梳理,期间经过多次研究,并两次征求及吸纳相关意见。2026年,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贯彻实施及公平竞争相关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复核,并对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3月30日,我厅党组会审议研究通过该清理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继续有效
现行有效的32件规范性文件,经综合研判,基于未与现行法规政策抵触、工作实践需要、具有政策延续性等原因,拟继续有效《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鄂移〔2006〕175号)等21件;
(二)废止
基于上位法、政策文件调整较大、阶段性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实践明显变化等原因,拟予以废止《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鄂水利政监函〔2013〕276号)等6件;
(三)修订
1.同步修订。基于文件有效期需要调整原因,拟对《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水利网信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3〕4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2〕5号)有效期条款同步进行修订;
2.后续修订。基于上位法调整原因,拟组织对《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 的通知》(鄂水利函〔2014〕368号)、《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许可事项和权限的通知》(鄂水利函〔2019〕425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水利规〔2023〕2号)进行专门修订。
关联政策: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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