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冶市2022年统计调查单位跨部门“双随机 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临空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统计分局,金湖街道、东岳路街道统计中心,局机关各股室(队、中心):
经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共同研究同意,现将《大冶市2022年统计调查单位跨部门“双随机 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冶市统计局 大冶市发改局 大冶市商务局
2022年8月10日
2022年统计调查单位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单位管理,从源头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黄石市统计调查单位“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黄统计文〔2022〕3号)、《关于印发<大冶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冶市监联办〔202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2022年统计调查单位跨部门“双随机 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督促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检查时间
2022年8月至9月
三、检查对象
从统计局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不低于1%抽查比例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法人单位。
四、检查内容
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开展抽查工作。市统计局主要负责检查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否依法设置,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市商务局主要负责检查商贸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市发改局主要负责检查监管行业单位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明确检查名单。一是生成抽查任务。市统计局通过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本次检查任务上传平台生成并派发任务。二是确定检查对象。市统计局通过平台按1%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由系统自动派发到市发改局、市商务局。三是确定执法人员。市发改局、市商务局收到派发检查对象名单后,于5日内登陆平台匹配已上传平台的执法人员名单,生成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匹配明细表,确定分组负责人后将匹配名单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名单确定后,各执法人员以各自手机号为用户名,登陆平合下载检查表格(附件1)。
(二)实地开展检查。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联合商定检查时间,至少提前一天将检查通知书书面送达被检查企业,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并按要求开展实地检查。
(三)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要及时录入平台,并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公示(如大冶市人民政府网)。未及时录入检查结果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调联动。市统计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发改局、市商务局要密切合作,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原则上市发改局、市商务局负责安排各自检查所需车辆,用车确有困难的由市统计局负责统筹协调。
(二)依法履行职责。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在监督检查中要依法行政、廉洁执法。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立案查处或做好移交,维护执法严肃性。
(三)完善后续监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检查对象,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等后续处理措施。需要作出一般性行政处罚的,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协同监管平台,由协同监管平台自动归集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附件:1.“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2.统计调查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汇总表
附件1
“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市场主体名称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 |||
主体类型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住所 (经营场所) | ||||
检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检查人员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 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有问题○无问题 |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有问题○无问题 |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有问题○无问题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有问题○无问题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有问题○无问题 | |||
检查意见(在相应结果前面打勾) | £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不配合核查情节严重: £6.发现问题已责令更改: £7.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8.未发现本次开展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9.以上8项均不涉及: | |||
备注 |
检查人: 检查日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2
统计调查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单位 | 抽查户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发现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发现统计数据质量问题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其他 | 责令改正 | 立案查处 | 列入异常名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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