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04-22 文章来源:大冶市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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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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