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大冶市关于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先行区创建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在大冶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征求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大冶市卫生健康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罗祖华 电话:0714-87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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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在大冶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0日
关于在大冶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以柔性执法体系构建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我市经济成功冲刺全国“五十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履行法定程序,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二)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客观危害以及主观恶性,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加强教育引导。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促使当事人做到知错能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四)倡导诚实守信。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对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滥用相关柔性执法制度。
三、主要内容
“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领域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而推行的一项制度,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首违不罚制度、公益减罚制度和轻微速罚制度。
(一)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相对人初次、主观故意不明显、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时间内改正,则行政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1.适用范围
(1)属于《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黄石市《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文件规定所列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2、适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二年内在我市范围被首次发现,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3.实施程序
(1)严格适用程序。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
(2)核查适用结果。对已经适用“首违不罚”而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公益减罚制度
公益减罚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经依法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属于“公益减罚”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具备“公益减罚”制度适用条件,违法行为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在指定的公益岗位上以提供社会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的制度。
1.适用范围
(1)对《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的“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法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2、适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2)不适用“首违不罚”制度,但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公益服务,且身体状况足以适应公益服务岗位要求;
(4)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适用“公益减罚”制度所列行政处罚事项范围。
3.不适用情形
(1)被查处行为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信访情形的;
(2)案发时间、地点属于严管期(区)或禁止期(区)的;
(3)当事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4)当事人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适应公益服务岗位要求的。
4.实施程序
(1)规范适用告知。对可以适用“公益减罚”制度的轻微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一并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公益服务的权利。违法行为人在收到告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以自愿为原则,书面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写明申请参加公益服务的时间并参加相应的公益服务。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申请。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参加公益服务,明确告知公益服务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
(2)严格罚款折抵。公益服务可视情分次进行,每次服务时长原则上不少于1小时,1小时折抵罚款数额50元。违法行为人应当在规定时长内完成公益服务,完成时长、服务情况,由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公益活动组织部门进行记录、鉴定。
(3)规范处罚决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公益服务完成情况,在履行公益服务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折抵罚款所减免的罚款数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违法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公益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三)轻微速罚制度
轻微速罚制度,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轻微和一般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缩短办案期限,快速完成处罚办理的制度。
1、适用范围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一般,未达到听证标准,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轻微和一般违法案件。
2.适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2)当事人承认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对行政机关调查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等没有异议;
(3)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4)当事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
3.不适用情形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可能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舆论关注的;
(5)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情形。
4.实施程序
(1)规范适用告知。快速办理轻微违法案件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两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2)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和取证标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音像记录、电子数据、勘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3)适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可以由法制审查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适当简化告知和送达程序。办案人员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电子送达的便捷程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案卷材料。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5)转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办案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的证据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科室要不断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柔性执法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落实工作责任。柔性执法制度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卫生健康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落实柔性执法事项清单,按照时间节点倒排任务,责任到人,促进执法有提升、改革见成效。
(三)强化考核评价。建立柔性执法制度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各执法科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将本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四)营造宣传氛围。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实施柔性执法制度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认识,营造浓厚法治社会氛围。各科室要及时总结适用柔性执法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借助各种宣传阵地和新闻媒体,充分展示工作取得的成果。
附件1.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