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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发表日期:2024-10-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11日,大冶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城区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医师董某曾开具了抗菌药物“注射用头孢他啶”、“头孢噻肟”的处方,但该诊所无法提供授予董某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证明文件。经进一步调查,董某未取得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因此不具备开具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的资格。该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该机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