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控中心: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卫生健康领域内的高频违法事项和常见违法行为,特编制《大冶市卫生健康领域“预防为主”指导清单》,请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环境。
附件:
1.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通用版)
2.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专业版)
3.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个性版)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28日
附件1: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通用版)
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
序号 | 指导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遵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 |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 | 遵守职业卫生培训规定 | 1、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 | 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 | 遵守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 | 遵守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 | 遵守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 1.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2.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6 | 遵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规定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7 | 遵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定 | 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 | 遵守职业禁忌调岗规定 |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1.用人单位不得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9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或者自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 1.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未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2.其他类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 | 1.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2.其他类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0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每年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 ★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每年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并取得合格的卫生检测报告。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1 | 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不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1.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 ★★ |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一次性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用一换。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2 | 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1.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2.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 | 1.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2.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3 | 公共场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 1.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2.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 | 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4 | 公共场所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按照规定使用各卫生专间 | 1.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2.卫生设施设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 | 1.公共场所各行业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2.卫生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拆除或者挪作他用,按照规定使用各卫生专间。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5 | 遵守病媒生物防治的规定 | 1.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2.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 | 1.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2.不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6 | 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规定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 | 向销售方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7 |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 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 |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8 | 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未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9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保证在岗期间健康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0 | 遵守危害健康事故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和报告的规定 | 1.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2.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后立即采取处置措施。2.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后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1 | 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 参照《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2 |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 | 参照《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吸烟劝诫员,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3 | 幼儿园新增托育服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 幼儿园新收3岁以下儿童后,未在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 ★★ | 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4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医疗机构储血冰箱设定的温度不合规定,血液运输箱的性能和生物学监测不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5 |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 未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未配置报告卡和总登记簿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 ★★★ |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配置报告卡和总登记簿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6 | 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 ★★★ | 各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7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 ★★★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8 | 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9 |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 |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0 | 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1 |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32 | 购进消毒产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3 | 应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4 | 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5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6 | 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 ★ |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7 | 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 |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8 | 遵守诊疗规范 | 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9 | 规范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0 | 规范中医诊所在核准的范围内执业 |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1 | 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 |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3.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5.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7.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8.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2 | 规范护士执业注册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 | 1.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3 | 医疗机构按核准登记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备案范围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4 | 规范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资质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5 |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理混乱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 ★★★ |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6 | 规范医师处方权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7 | 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 |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1.医师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方可开具抗菌药物处方。2.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8 | 供水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 | 1、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制供水;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9 | 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安排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不得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0 | 保护水源地安全,不得在水源地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 |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1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应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须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方可供水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2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3 | 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不得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4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洗涤剂、消毒剂 | 餐具(饮具)消毒使用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5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消毒餐具、饮具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出厂时应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6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按规定在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 未按规定在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备注: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健康、血液安全、放射诊疗、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餐饮具消毒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卫生健康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附件2: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专业版)
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冶金、建材行业)
序号 | 指导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遵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2.建设项目得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 |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2 | 遵守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 1.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2.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3 | 遵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规定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4 | 遵守职业禁忌调岗规定 |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1.用人单位不得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5 | 遵守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规定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 |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6 | 遵守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维护规定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备注: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建材生产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冶金、建材生产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矿山行业)
序号 | 指导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遵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2.建设项目得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 |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2 | 遵守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 1.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2.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3 | 遵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规定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4 | 遵守职业禁忌调岗规定 |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1.用人单位不得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5 | 遵守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规定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 |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6 | 遵守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维护规定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7 | 遵守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 |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8 | 遵守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规定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备注: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金属及非金属矿山(包含地下,井下)开采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金属及非金属矿山(包含地下,井下)开采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化工行业)
序号 | 指导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遵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2.建设项目得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 |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2 | 遵守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 1.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2.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3 | 遵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规定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4 | 遵守职业禁忌调岗规定 |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1.用人单位不得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5 | 遵守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规定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 |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6 | 遵守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维护规定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7 | 遵守有毒有害物质贮存规定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8 | 遵守提供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规定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备注: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化工产品生产、销售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附件3: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个性版)
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指导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遵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2.建设项目得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 |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2 | 遵守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 1.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2.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3 | 遵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规定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4 | 遵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公示规定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5 | 遵守职业禁忌调岗规定 |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1.用人单位不得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6 | 遵守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规定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 |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7 | 遵守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维护规定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备注:1.清单适用对象: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
2.该清单并未涵盖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