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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家桥街道电子信息产业园 “6·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表日期:2026-03-17    文章来源: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年6月4日13时20分左右,罗家桥街道电子信息产业园A区综合楼,一施工人员被垮塌的墙面击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6月20日,经大冶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大冶市公安局、大冶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罗家桥街道电子信息产业园“6·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冶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委托黄石安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拆除施工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湖北智科航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科人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某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230R2U

成立日期:2018-10-23

注册地址:洪山区融科珞瑜路95号T1栋1单元14层8室

经营范围: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包装及装饰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及企业形象策划;公共礼仪服务;市场调研;会议及展览服务;房地产营销策划;计算机及信息技术服务;保洁服务;餐饮管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其他相关单位

1.湖北经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创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奇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933D26R

成立日期:2018-03-05

注册地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长乐大道1号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投资咨询;建设工程开发、咨询、服务;园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开发及经营;还建楼物业管理;城市绿化建设与养护(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卓尔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78174263Q

成立日期:2005-09-01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3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人防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卓尔工程公司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卓尔工程公司于2024年11月06日成立黄石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元某德。

3.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高新投)

法定代表人:黄某鑫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22046705W

成立日期:1995-04-05

注册地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长乐大道1号5区9-10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停车场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土地整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殡葬设施经营,殡仪用品销售,殡葬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发电技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劳务分包,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发生事故的产业园综合楼于2023年1月13日竣工,一层原为销售服务中心,曾经进行过装饰装修。2025年根据高新区政府有关要求,大冶高新投对产业园综合楼一楼进行重新装修,并安排经创公司负责产业园综合楼一楼设计项目的具体工作。2025年5月30日大冶高新投与卓尔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卓尔工程公司安排黄石分公司负责人元某德与经创公司对接,并完成了设计工作。双方没有签订电子信息产业园展示中心“装修施工合同”。元某德在对接设计过程中为争取后续装修施工合同,以智科人力公司名义联系好友,聘请劳务人员,对电子信息产业园销售服务中心内过去的隔墙等构筑结构进行拆除,以方便未来取得装修施工合同后能迅速开展装修工作。因工程量少,智科人力公司也未与施工人员签订任何施工协议。

(四)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现场的安全管理。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智科人力公司安排的现场管理人员上午巡视完工地后于11时左右离开了施工现场。

2.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施工人员未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仅接受口头安全交底。

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企业未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人员自行佩戴了安全帽、劳保手套等。

(五)事故发生经过

6月1日14时左右,宋某光邀同村熟人宋某江和宋某仕三人来到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楼一楼开展敲砖施工,16时24分三人一同下班回家。宋某光接到同村经常一同打零工的宋某江微信电话表明其想参与该工程的意愿,宋某光同意宋某江第二天可以参加,并将施工工地的位置通过微信发送给宋某江。

6月2日8时左右,宋某光、宋某江、宋某江、宋某仕、宋某刚一共五人,到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楼一楼继续开展敲砖施工,16时左右收工,工钱按当天完成的总工作量结算后平均分摊。

6月3日,宋某江和宋某刚还是拆地砖,宋某江和宋某光拆墙,下午3时左右收工下班。

6月4日7时30分左右,宋某江和宋某刚为一组砸综合楼一楼西南角左边的双面墙,宋某江和宋某光为一组砸右边的单面墙,其砸墙的方式都是先砸墙体靠近地面的位置,然后通过脚手架去砸墙体上方的部位,这样墙体可以依靠自身重力掉落,省时省力。上午11时左右,施工人员收工吃饭,饭后在施工现场附近的综合楼一楼休息,12时30分左右继续砸墙作业。13时15分左右,宋某江继续砸双面墙,同组的宋某刚坐在一旁地面休息,宋某江和宋某光位于隔壁脚手架上从房间内部向玻璃门外部砸单面墙。13时20分左右,宋某江在一侧双面墙体下砸墙,双面墙的部分圈梁及其上半部分墙体突然垮塌,圈梁打击宋某江并将其压在下方。

(六)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置与布局。事故发生在大冶湖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该产业园位于大冶市高新区西北片区,总占地面积约373亩,由A、B两个地块组成,拟建设标准化厂房产品,打造以光电子产业为主的高科技工业园区。事故发生在A地块综合楼。综合楼于2023年1月13日竣工,一层原为销售服务中心,曾经进行过装修;装修中建筑了多个砖混隔墙,进行了吊顶装修,安装了通风和消防管道等设备设施,其中位于一层西面和南面均建筑了砖混隔墙。事故地点位于该一层对原装修隔墙进行拆除的施工现场。

2.建筑结构拆除情况。位于一层西南角原装修建筑的砖混隔墙由加气砖砌筑而成,加气砖规格为:长0.6m、高0.3m、厚0.2m,距离地面2.1m高度的加气砖墙体中设置一根钢筋混凝土横梁(圈梁),横梁高0.2m、宽0.2m。至事故发生时,一层原有的吊顶装饰板已全部拆除,剩下吊顶支架及其内部的通风管道和消防管道;西南角建筑的砖混隔墙北面已凿除三块方形墙体,剩下右上角墙体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横梁及立柱;其南端北面隔墙已拆除,剩下西面与西南角东面隔墙背靠背的一道隔墙。与西南角东面隔墙背靠背的一道隔墙结构横梁及其上方的加气砖墙体已垮塌,该横梁下方没有支撑立柱,也没有砖墙支撑;垮塌的横梁南端与建筑主体结构没有固定连接点,横梁北端的钢筋被切割,留下切割断开痕迹;其北端延伸至前方同一高度的一层主体承重立柱上,留有与该横梁连接支撑的被切割断的钢筋头。

3.打击物基本情况。打击宋某江的混凝土横梁长2.7m、高0.2m、宽0.2m,体积约0.11m³,垮塌坠落高度2.1m;横梁上方的砌块砖高1.9m、宽2.6m、厚0.2m,体积约1m³,‌横梁及砌砖总重量约1.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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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宋某江,男,50岁,身份证号:4202811975XXXXXXX,身份证地址: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宋家堍村宋家山湾人。系施工单位临时聘请人员。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6万元人民币,主要为赔偿费用和丧葬费用等。

(八)天气及环境情况

大冶地区2025年6月4日天气:阴~晴,气温22~30℃,东北风1级;13时20分左右,现场环境温度和光线等环境条件满足作业要求。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接报情况

6月4日13时47分,现场施工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罗家桥派出所赴现场就该情况进行核实后将事故信息通过政法口向属地政府和市政府做了报告。

6月4日16时左右,市政府将该信息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传达。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宋某刚立即上前试图抬起圈梁没有搬动,附近的铲车司机见状大喊宋某江和宋某光从脚手架上下来帮忙,宋某江和宋某光立即从脚手架上跳下,发现宋某江的一只手和一只脚被压在墙体下面,头部被砸变形,身体呈扭曲状,宋某刚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人工不能搬动垮塌的圈梁及墙体的情况下,宋某光让铲车司机驾驶铲车配合抬起圈梁,宋某光抱出被埋压的宋某江,发现宋某江全身血迹,呼叫其名字没有反应。120救护人员到达后现场确认,宋某江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急处置期间,高新区政府、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等领导高度重视,相关负责人靠前指挥现场救援处置,及时处置事故现场,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未造成次生事故。总体而言,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响应程序合法,善后处理及时、妥当。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产业园综合楼一层南端和西南角原装修时构筑的砖混隔墙由加气砖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横梁建筑而成,西南角北边下部墙体已拆除,只剩下横梁及以上的墙体,结合事故中的横梁及其上方垮塌的墙体现场状况分析,确认当事人拆除墙体施工是采用下部挖掘掏空的方法进行。

垮塌的事故横梁,其南端没有与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其北端与承重立柱相连接的钢筋被切割断开,当其下部砖墙被挖掘掏空后,因失去连接和支撑而垮塌。

(一)直接原因

事故当事人宋某江对墙体拆除作业环境中的安全风险辨识不清、认知不足,为图省事违反墙体拆除安全技术规范,采用人工底部掏掘的方法施工,造成所拆除部位的结构横梁失去支撑,连同其上方的墙体整体坍塌,宋某江避让不及被打击致死。

(二)间接原因

1.拆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智科人力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2.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智科人力公司未对新入场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3.房屋装修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经创公司对该项目管理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室内拆除施工的情况。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察、现场工人及管理人员询问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及突发灾害因素影响。

五、有关责任人员、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宋某江,男,群众,忽视自身安全,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采用人工底部掏掘的方法施工,造成所拆除部位的结构横梁失去支撑而连同其上方的墙体整体坍塌,避让不及被坍塌的混凝土块打击致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之规定,鉴于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元某德,男,群众,智科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拆除工程未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未按要求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未制定方案措施及应急预案,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未通知业主单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项[2]、(五)项[3],之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4]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智科人力公司,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5]之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6]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经创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智科人力公司私自组织人员进行拆除施工的行为,建议大冶高新投纪委对经创公司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强建筑工程发承包管理。一是建筑工程施工应按要求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杜绝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是工程施工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到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完备且落实到位。

(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应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配备满足相应资格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力量,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对拟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防护措施及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先加固后再拆除。

(三)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是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是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详细交代拆除作业环境中各种安全风险,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其规避事故风险的基本技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