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安全生产

大冶金湖街道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8·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表日期:2024-01-26    文章来源: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3年8月17日14时27分,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综合车间一名起重工在清理废铁件时被行车端部坠落的止挡钢梁砸伤,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8月21日,经大冶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大冶市公安局、大冶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8·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冶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委托黄石市安全技术学会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业委员会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桥式起重机未按要求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造成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引起起重机防撞装置掉落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绿山铜铁矿(以下简称有色铜绿山矿)。主要负责人:郑某;企业类型: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73912095P;成立日期:2005年4月18日;注册地址: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街办铜绿山;经营范围:铜铁矿采选、销售,机电设备制造、安装、维修,金属零部件制作(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证后经营)。有色铜绿山矿矿区面积 4.76km,为地下开采矿山,生产规模132万吨/年,选矿能力4500t/d,主要产品铜、铁,副产品金、银。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鄂) FM安许证字〔2023〕000044号,有效期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明;注册资本:149,098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0785545Q;成立日期:2005年3月31日;注册地址: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115号;经营范围:铜矿、铁矿、硫矿等矿产品的采选、有色金属产品的冶炼、压延加工;金银制品加工;硫酸、液氧、液氩、二氧化硒、硫酸铜、硫酸镍的生产(上述经营项目限分支机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铜矿、铁矿、硫矿等矿产品的销售;有色金属产品、压延加工产品、硫酸铜的销售。硫酸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5日)。石英石(砂)、金属结构、金属材料、机械及配件销售;自营、代理黄金、白银交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合营公司生产范围内的产品出口;代理其他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和咨询、技术服务;机械加工;仓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上涉及国家控制的商品及行业,持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色公司对外投资6家公司,具有11处分支机构,有色铜绿山矿为其分支机构之一。

(三)事故发生单位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情况。有色铜绿山矿设立以矿长郑某为主任、各科室及车间行政第一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环保科为常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各车间均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管理机构健全。

有色铜绿山矿现有员工1187人,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7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4人、安全评价师1人;下设综合车间、坑采车间、选矿车间和安全环保科等9个科室,实行矿、车间、班组三级管理。

发生事故的综合车间 ,主要担负有色铜绿山矿人员、材料、设备、矿石、废石提升,井下矿石溜破,井下供、排水,供风、通风,供、配电等系统运行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职能。现有在册人员337人,设立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为车间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党支部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环保,一名副主任分管设备。下设安全组、设备组、生产调度组、综合组,以及维修一班、维修二班、提升一班、提升二班、供电班、运转班6个生产班。

2.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依法依规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其中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工操作规程》《行车作业安全技术交底》等。

3.相关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死者肖某刚于2001年在有色铜绿山矿参加工作,2015年建立个人培训档案,经有色铜绿山矿车间级、矿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合格上岗,2020年取得起重机Q2操作证,2022年、2023年均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行车操作工曹某伟于2015年接受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此后每年均接受有色铜绿山矿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了考试;2021年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根据有色铜绿山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矿设备能源科是矿特种设备管理的归口科室,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定期检查、检验检测等管理工作。形成了特种设备月检查(由设备能源科检查),周检查(由设备使用的车间检查),日检查(由设备使用的班组检查)的制度。

5.事故现场的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地为综合车间维修一班厂房,通过调取事故发生前1周该厂房内的视频监控发现。该区域作业量较少,行车及厂房内的各类设备使用率较低。偶尔有作业活动,均有人在旁监护。但该作业班组不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从事作业的情况较为普遍,现场管理人员也未对这类行为进行制止。

(四)事故发生经过

8月16日下午有色铜绿山矿综合车间碰头向相关班组会布置了维修一班“清理维修厂房废旧物资”,维修二班“安排平板车配合维修一班清理”的工作任务。

8月17日7时50分左右,综合车间维修二班副值班长吴某将车间碰头会的要求告知车队组组长江某民,江某民随即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组员石某年、肖某刚驾驶新东风平板车配合清理与拖运物资,同时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及存在风险。

8时15分左右,综合车间维修一班值班长兰某华组织召开派班会,布置安排副值班长曹某伟带领4名职工(冯某顺、曹某武、华某、吴某平)对维修厂房电缆、变压器、废铁等物资进行清理,协调联系维修二班安排平板车配合,同时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及存在风险。

9时40分左右,石某年、肖某刚驾驶新东风平板车至维修厂房配合清理转运。9时45分至10时30分期间,共清理完成单件较轻的两车边角余料。

14时4分左右,肖某刚驾驶平板车、石某年坐副驾驶室一同到达维修厂房,维修一班的曹某伟带领冯某顺、曹某武、华某、吴某平从派班室走出,与肖某刚一同清理废铁件装车。

14时26分左右,因一台废旧打压机较重,需要使用行车吊运至平板车上,曹某伟站在车间通道内使用4档来操作行车移动,27分左右行车大车向北端移动中撞击北端止挡装置,产生了金属撞击并使厂房震动,随即行车北端西侧止挡装置(工字钢)掉落;站在厂房北端西侧行车下面的肖某刚感觉到声音与震动,突然向东侧厂门方向跑出,被坠落的止挡装置(工字钢)砸伤头部倒地。

现场人员石某年立即扶起肖某刚,曹某伟于14时28分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有色铜绿山矿综合车间维修厂房。该厂房呈南北方向建设,长36米、宽13米,为钢结构支撑、板材墙面、彩钢瓦屋面;厂房内设置一台桥式起重机(俗称行车),西侧为作业区、待修区、成品区、钳工平台,中部为南北贯通的走廊与安全通道,东侧设置派班室、工具室、配电室等房间。

(六)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肖某刚,男,48岁,住址:大冶市金湖办事处铜绿山矿社区,系有色铜绿山矿一名起重操作工。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23万元人民币,主要为赔偿费用和丧葬费用等。

(七)与事故发生直接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状况

1.事故双梁桥式起重机(俗称行车)。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出厂编号152050700,设备型号QD16/3.2-10.5A5,制造日期为2015年8月(2015年11月投入使用),跨度10.5米,工作级别A5,额定起重量主钩16吨、辅钩3.2吨,大车行走速度55米/分钟,小车行走速度30.2米/分钟。大车沿厂房内上部轨道南北方向行走作业,小车沿双梁东西方向移动起吊。

行车运行遥控装置型号为F24-60系列工业用无线电遥控器,控制面板设置大(小)车行走和主(辅)钩上下操作手柄、电源开关、急停开关、报警提示按钮和1、2、3、4四个大车行走速度挡位控制按键。

2.行车防撞安全装置。由固定的防撞端部止挡装置和随行车行走的缓冲器组成。事发固定防撞端部止挡装置由18号工字钢叠加焊接形成,长1.3米、厚0.19米、宽0.18米,重量约45公斤;其底部与三角形加强钢板一同焊接于厂房本体钢梁之上,高度约6 米,上部悬空;大车端部缓冲器与端部止挡装置接触点位于端部止挡装置焊点以上约1米高度;掉落的端部止挡装置与钢梁焊接处焊点不够饱满和透彻。缓冲器为橡胶材料,勘查时北端东侧的橡胶缓冲器被挤压破裂,与其端部止挡装置紧密接触。

(八)事故当天天气及车间环境情况

2023年8月17日,大冶地区天气阴转晴,气温25~36℃,西北风2级;14时27分左右车间内现场光照充足,但气温较高。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接报及响应情况。

14时27分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向矿安全科报告了事故情况。

14时44分,矿安全科科长邓某强向矿长郑某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15时25分,矿长郑某电话向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接报后,大冶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安排相关执法人员赴现场核实情况。

17时14分,矿安全科科长邓某强电话向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了事故详细情况。

17时19分至17时23分,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依次向大冶市委总值班室、大冶市政府总值班室、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17时32分至17时34分,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依次向大冶市委总值班室、大冶市政府总值班室、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有色铜绿山矿将本次事故进行了逐级反馈,接报后第一时间矿领导赶到了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因该起事故发生在矿山企业地面的机械维修车间,不直接涉及矿石开采、加工作业,所以有色铜绿山矿和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以工贸行业事故向上级部门报告,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报告。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根据上级部门单位要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中将该起事故的领域调整为矿山行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发后事故现场相关单位拨打 120 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对事发现场进行保护。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后,金湖派出所等陆续到达事故现场调查情况。大冶市应急管理局、金湖派出所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一是对现场周围布置警戒、封锁,保护事发现场;二是要求有色铜绿山矿立即停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三是要求涉事单位做好伤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四是金湖派出所对事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开展前期调查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事发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查看肖某刚伤情,16分钟后120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宣布肖某刚死亡。8月28日有色铜绿山矿与肖某刚家属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肖某刚家属伤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122.79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发后现场工人第一时间拨打 120 救治伤员,同时上报车间、矿,随即启动了本单位的应急响应预案;及时对伤员进行了救治和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有效管控工作;按时上报了政府主管部门到场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符合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行车本体质量与惯性较大,其北端西侧端部止挡装置安装不牢固,抱闸停车装置制动力受限,安全保护装置存在缺陷,这些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端部止挡装置被撞断掉落,将当事人肖某刚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3年9月1日,有色铜绿山矿委托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黄石分院对事故行车的安全状态进行了评估,行车综合安全状况得分为71分[1],评估结论为“建议尽快采取安全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行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主要有7点,一是行车钢丝绳无出厂合格证;二是大车、起升机构减速机漏油严重;三是大车制动器制动轮和制动闸瓦有影响运行的油污,副起升制动器调节螺栓部位变形;四是小车限位失效,大车限位距离端部止挡形成较短;五是小车缓冲器撞击粉碎,大车制动器撞击开裂,端部止挡拼接焊缝未焊透,角焊缝有裂纹,小车止挡撞击变形;六是距离轨道间隙15毫米;七是无电源信号指示灯。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事故现场勘察、现场工人及管理人员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监控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及突发灾害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善。有色铜绿山矿未发现事故行车自2015年10月安装使用以来未备案[2]、未检验[3]的情况。历任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错误的将矿结构厂房一台2008年由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生产,2020年12月报废的,型号为QD20-19.5A5的20吨行车当成矿维修一班厂房正在使用的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生产的QD16/3.2-10.5A5型16吨行车进行了检验申报,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黄石特检分院提交了相关资料。导致实际正在使用的QD16/3.2-10.5A5型16吨行车漏报、漏检,长期带病运行。

2.事故行车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有色铜绿山矿制定了特种设备班组、车间、矿分级日检、周检、月检的制度,三级检查人员根据矿设备管理部门编制的检查清单对标检查。但检查流于形式,未仔细检查行车不易观察、难以涉足的边角位置,没有及时发现这些位置的止挡装置存在焊接强度不足的问题,也没有发现事故行车F24-60型工业用无线电遥控器部分挡位按钮损坏(仅快速挡按钮能够使用)的隐患。

3.作业区域设置不合理。综合车间维修厂房内维修区域设备在厂房北端角落,导致厂房内行车在作业时需移动到北面端部,长期撞击行车北面止挡器。不符合行车吊装区域设置在厂房中部区域的惯例。

4.企业职工长期违章。一是该厂房工作的维修一班职工存在长期不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情况,无相关管理人员制止该行为。二是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在行车起重作业中站位不当,生产现场未佩戴安全帽,存在违章行为。

5.行车操作人员技能不足。行车操作人员技能不足,控制大车行走速度不精准,操作不细致,造成大车越过限位,冲撞端部止挡装置。

6.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一是有色铜绿山矿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内容与格式模板化,岗位针对性不强;二是行车操作人员对《行车操作规程》中的主要安全要领掌握不准、执行不严格,体现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安全技能不足,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作不扎实、效果欠佳。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色铜绿山矿。一是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发生事故的QD16/3.2-10.5A5型16吨行车漏报、漏检,长期带病运行。二是设备维护人员、隐患排查人员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事故行车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导致综合车间职工违章作业的现场长期存在。四是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导致职工安全意识没有得到充分提升,行车操作人员作业技能水平不高。

(二)有色公司。没有深刻吸取近九年来驻冶矿山发生的6起生产安全事故经验教训,对下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防范和遏制下属矿山企业事故发生。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色铜绿山矿企业特种设备数量和使用情况掌握不清,没有及时发现有色铜绿山矿存在使用未备案、未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情况[4],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开展不到位。

(四)应急管理部门。忽视了对地下矿山企业地面区域的安全监管,这些区域长期未受到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管理,成为企业安全的短板。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肖某刚,男,有色铜绿山矿起重工,个人岗位安全责任执行不到位,被坠落的钢梁砸伤致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5]之规定,鉴于肖某刚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佘某宏,男,原大冶市市场监管局特设股负责人,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打击特种设备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自身存在的特种设备领域严重事故隐患,落实《关于开展全市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冶特安专委办〔2023〕4号)不实不细,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政务立案查处。

2.盛某,男,中共党员,原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分管特设股,对大冶市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落实不到位问题失察,未能有效遏制特种设备领域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党组给予处理。

3.郭某,男,中共党员,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矿二股负责人,负责全市国有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有色铜绿山矿地面区域安全监管不足,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给予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郑某,男,中共党员,有色铜绿山矿矿长,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七项职责不到位,致使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长期未消除,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项[6]之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7]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邱某顺,男,中共党员,原有色铜绿山矿副矿长,分管设备能源科,任职期间未及时排查整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五)[8]项之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高某,男,中共党员,有色铜绿山矿副矿长,分管安全环保科,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矿职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六)项[10]之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有色铜绿山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失察,未能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11]之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2]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以上相关责任人员由其党组织所在单位追究党纪责任。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刘某刚,男,中共党员,有色铜绿山矿设备能源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未及时排查整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不清,建议有色公司按规定追究法纪责任。

2.胡某兵,男,中共党员,有色铜绿山矿综合车间主任,未及时排查整改本车间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本车间职工违章作业,建议有色公司按规定追究法纪责任。

3.邓某强,男,中共党员,有色铜绿山矿安全环保科科长,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矿职工违章作业,建议有色公司按规定追究法纪责任。

4.建议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冶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5.建议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向大冶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非高危区域安全监管不重视。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管人员主观认为矿山企业地面工业区域风险小、灾害轻、不会发生事故,降低安全标准,放松安全管理,为事故发生埋下祸根。

(二)汲取历年事故教训不深刻。有色公司下属矿山数量多、规模大,安全风险隐患比较突出,九年来有色公司驻冶矿山共发生6起生产安全事故,有色公司未能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多年来安全生产不利工作局面,导致同类问题屡查屡犯、事故重蹈覆辙。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严格。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导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有色铜绿山矿

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及时补充完善事故行车安装备案资料,尽快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二是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台账清册,定期开展行车检测检验,特种设备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行车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有效可用、性能良好;四是举一反三,加大隐患排查深度和治理力度,对企业所有行车端部止挡装置、限位器、制动器等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各项保护装置安全可靠。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是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与操作规程内容,将安全教育培训频次、方式方法和考核机制等重要事项写入安全培训制度,将重要操作要领和安全注意事项写入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二是严格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岗位培训的针对性,抽查培训效果,提高操作人员技能,完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档案资料,确保员工具备规避安全风险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二)有色公司。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保持改革创新、踔厉奋发态势,认真汲取驻冶矿山事故教训,学习借鉴周边矿山企业先进管理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体制,消除制度、人事、工作方面的风险隐患,从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员工管理、激发员工干劲等工作出发,织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全面摸排矿山企业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对矿山地面、办公生活区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排查。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及时申请检验,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积极推动企业特种设备隐患自查自改、防范化解特种设备领域重大事故安全风险,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四)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托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对矿山企业地面区域的安全监管力度,做到安全监督没有盲区。督促企业实现隐患自查、自报、自纠,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夯实安全基础,建设安全型矿山。


[1] 综合评定为85分以上(不含85)的,评估结论为一级,建议针对评估指出的风险采取安全措施或加强监护。综合评定为70分至85分(不含70分)的,评估结论为二级,建议尽快采取安全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综合评定为70分及以下的,评估结论为三级,建议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风险后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一)特种设备未经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项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五) 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