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全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免罚机制,推行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首次免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线,优化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实现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力打造最优质的营商环境、最有效的执法监管;切实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风险、化解执法监管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为确保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免罚机制建设工作取得成效,成立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学军
副组长:吴金光、张冠、杨树明、熊海刚、宋民莉、石海霞、陈应胜、卢洪权、吴汉光、朱丛明
成 员:各监管执法股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左琴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优化完善服务清单与柔性执法负面清单,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局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机制建设进展及成果的宣传工作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三、首次免罚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生产经营主体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责令限期整改即可,实行首违免罚。
(三)倡导诚实守信。经营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精神,对该企业开展联合惩戒。
四、首次免罚的内涵及适用情形
实施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首次免罚,就是对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不再予以立案查处的一种制度。
适用首次免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备整改条件的;
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没有明知故犯的故意;
4、属于《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首违免罚行为清单》所列情形。
五、规范首次免罚的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首违免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原则上,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适用首违免罚。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适用首违免罚而应立案查处的,应当不适用首次免罚,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二)规范首次免罚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核查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属实且属于可以适用首次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指出违法违规情况和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整改承诺书。
对已经签署了整改承诺书,但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整改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首次免罚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整改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各留存一份。检查结束后应整理归档相关执法资料,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首次免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首次免罚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附件: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首次免罚行为清单
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