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省、市、县有关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规范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住建局在监管工作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市住建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市住建局根据监管职责,具体负责大冶市内抽查范围内相关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执法人员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等。同时,执法人员库根据人员单位、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确定我局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建立健全抽查对象库。
第六条 开展随机抽查以实地检查为主,同时采取书面检查等方式作为辅助手段。
第七条 对被抽查主体开展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率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随机抽查比例需要按照行业信用分类标准确定的,应确保在信用风险结果相对应的比例范围内,且联合抽查频次原则上一年不得少于2次。
第九条 每次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对照检查标准,依法依规进行检查,不得无故干扰建设项目、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检查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将检查记录交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不规范时,应当要求及时予以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