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喜洋洋幼儿园:
你单位于2023年1月4日,通过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平台向我局申请办理“大冶市喜洋洋幼儿园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项,申报使用性质为幼儿园,项目地址:大冶市东岳街办坑头路130号,地上建筑面积220.99㎡,层数为二层,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文号:大冶建消备字[2023]第003号)。
2025年4月3日,经核查,你单位提交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载明房屋层数二层、面积260.26平方米)与该建筑原件不动产权证(证号:2019-0028026号,房屋层数一层、面积150.26平方米)证件信息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不符合备案条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已不符合消防验收备案条件。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要求,现我局撤销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文号:大冶建消备字[2023]第003号)。依据消防法第十三条,你单位应当重新向我局申报该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或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7日
建设单位签收人: 告知书送达人:
签收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