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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1〕6号

发表日期:2021-01-27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湖北特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公司(名称:湖北特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xxxxxxxxxx)于2019年6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灵乡镇大畈村集体土地建设温控器生产项目。占地位置位于大冶市灵乡镇大畈村(灵成工业园灵成路1号),该公司围墙内面积25415.04平方米,未动工面积14403.01平方米(为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现场栽种农作物已整改不作处罚,实际占地面积11012.03平方米(折合16.52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坑塘水面)面积3699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995平方米,未利用地面积6318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6572.42平方米,其它设施面积5026.81平方米,该公司建设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该项目已基本建成。

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北特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湖北特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制作了询问笔录;

5.大冶市陈灵乡镇大畈村党组织支部书记、主任吴xx制作了询问笔录;

6.大冶市环境保护局冶环审函[2019]122号(关于湖北特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智能温控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7.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鄂政土批[2020]129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冶市2019年度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8.《接受调查通知书》;

9.《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0.现场勘测笔录;

11.违法现场照片;

12.违法用地定界图(湖北裕煌测绘有限公司测量);

13.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市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出具);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市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股出具)。

我局已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1012.0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012.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6572.42平方米建筑物和5026.81平方米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共计人民币77084.2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