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殷祖镇南山村村民委员会、黄XX: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你村民委员会、黄XX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你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与黄XXX(施工方)签订了《道路扩宽用工协议(村委会对面山场)》(2020年11月29日签订,以下称“协议1”)、《南山村七组修建广场协议(坳上郑湾广场水井岩山场)》(2021年1月10日签订,以下称“协议2”),约定由施工方黄文进进行道路扩宽和修建广场,并由你村民委员会将两个施工项目分别向殷祖镇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并得到相关批复。
经我局调查,(一)你村民委员会在“协议1”大冶市殷祖镇南山村村委会对面山场进行道路扩宽施工过程中采挖的石料除自用外,多余的石料应按规定进入殷祖镇政府财政专户,但你村委会书记、主任郑XX私下与施工方黄XX进口头协议将多余的石料由黄XX销售抵扣施工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2021年1月,我局委托湖北天地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对大冶市殷祖镇南山村村民委员会对面山场违法开采点进行现场勘测认定,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区消耗矿石量为14060吨,填方区堆方量为6809吨,实际可销售矿石量为7251吨。2021年2月25日,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冶价认[2021]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该时段建筑石料用灰岩价格为11-13元/吨。按照13元/吨计算,无证开采矿产品价值94263元。
(二)2021年1月10日,黄XX在“协议2”大冶市殷祖镇南山村坳上郑湾广场水井岩山场进行施工开采石头回填坳上郑湾广场时,未征得大冶市殷祖镇南山村村委会同意擅自将采挖的石料对外销售,且未将销售收入进入殷祖镇财政专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2021年1月,我局委托湖北天地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对大冶市殷祖镇南山村坳上郑湾广场水井岩山场违法开采点进行现场勘测认定,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区消耗矿石量为8514吨,填方区堆方量为5835吨,实际可销售矿石量为2679吨。2021年2月25日,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冶价认[202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该时段建筑石料用灰岩价格为12-14元/吨。按照14元/吨计算,无证开采矿产品价值375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大冶市殷祖镇南山村村民委员会书记、主任郑XX制作了询问笔录;
2.大冶市金山店镇燕山村黄长源湾个体建筑老板黄XX进制作了询问笔录;
3.大冶市殷祖镇胡六村村民货车司机杨XX制作了询问笔录;
4.大冶市殷祖镇花市村村民货车司机章XX制作了询问笔录;
5.大冶市殷祖镇继堂村村民货车司机卫XX制作了询问笔录;
6.大冶市殷祖镇继堂村农田改造项目部经理李XX制作了询问笔录;
7.大冶市保安镇金塘村村民周XX制作了询问笔录;
8.违法现场图片;
9.《大冶市殷祖镇南山村村民委员会对面山场资源量勘测报告》;
10.《大冶市殷祖镇南山村七组坳上郑湾广场水井岩山场资源勘测报告》;
11.《关于解决南山村七组坳上郑湾广场的报告》;
12.《关于请求排除南山村委会至十二军路段治理报告》;
13.《南山村七组修建广场协议》;
14.《道路扩宽用工协议》;
15.《接受调查通知书》;
16.现场勘测笔录;
17.《大冶市价格论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8号、19号);
我局已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向你村民委员会、黄文 进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民委员会、黄XX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村民委员会、黄文进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942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5%的罚款42418.35元,合计人民币136681.35元;
(二)对黄XX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750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5%的罚款16877.70元,合计人民币54383.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委员会、黄文进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委员会、黄文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