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魏XX,男,汉族,现年49岁,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高垴村魏先敬湾XX号,身份证号4202211972XXXXXXX)于2020年7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还地桥镇高垴村魏先敬湾对面山开采。2020年9月份,经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出具调查报告,认定你采出矿种为闪长岩,开采量为5640吨。2020年10月12日,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认证结论书,认定单价为8元-10元/吨,按每吨8元计算,计违法所得4512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无证采矿主体的证据:魏XX身份证复印件;
2、无证采矿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出具调查报告、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认证结论书、违法采矿现场相片、图纸。
我局已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5120.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0%罚款18048元,共计人民币6316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