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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1〕42号

发表日期:2021-06-22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大冶市茗山乡柯畈村村民委员会尹家湾村民小组: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对你村民小组新建老年人文化活动中心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小组于2020年3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茗山乡柯畈村集体土地新建老年人文化活动中心,占地位置在本湾祖堂旁边,占地面积358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占用农用地189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169平方米),占地169平方米土地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189平方米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358平方米。你村民小组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理事会副会长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

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你村民小组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民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58平方米土地至柯畈村集体;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18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16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35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53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小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小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