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瑛: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是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居民(陈瑛,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新冶大道6-1-2-302)自2014年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金湖街办黄家献村集体土地建房屋,占地位置在金湖街办黄家献村彭和庄湾看守所旁,占地面积110.01平方米,建筑面积290.12平方米,占地类型是农用地(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该房屋已建成。你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地事实的证据:当事人陈瑛询问笔录、大冶市金湖街办黄家献村支部书记兼主任彭细华询问笔录、陈瑛个人基本情况说明、《接受调查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他相关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0.01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金湖街办黄家献村村民委员会;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290.12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10.0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200.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