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云光矿产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9BMXXXX,住所: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马叫社区金马路XX号,法定代表人:石XX)于2019年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金湖街办角田村集体土地建设矿石加工厂,占地位置在金湖街办角田村XXXX,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折合8.10亩),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2732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
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用地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出不予听证和申辩的书面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400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金湖街办角田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54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4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