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冬腾钙粉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未经初审同意占用林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316493XXXX,住所:大冶市保安镇株树村大青山脚下,法定代表人:严XX)自2017年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保安镇株树村集体土地进行建厂,位置在株树村XXX。经认定,占用林地面积1456平方米(保护等级为二级,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和灌木林)。占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共4378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294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3894平方米,建筑物面积279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84平方米,建筑物面积482平方米。
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和《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未经初审同意占用林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定界图,占用林地认定意见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及《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378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保安镇株树村村民委员会;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8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279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8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责令限期补办1456平方米林地初审手续;
5、对非法占用的43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3780.00元;对非法占用的1456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2800.00元。两项处罚款共计11658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