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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2〕24号)

发表日期:2022-08-17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冶自然资规执罚202224

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72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公司(名称: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553901XXXX,法定代表人:XX,身份证号码:42022119730916XXXX201911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还地桥镇XX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XXX,占地面积1788平方米(折合2.68亩),占地类型为耕地,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该路段路基已建成,未硬化

你公司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大冶市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2. 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我局已于202289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88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还地桥镇XXX村民委员会;

二、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非法占用的178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76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帐号:171646010400008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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