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冶自然资规林罚意字〔2022〕第(4)号
案件性质: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 第二联 交被处罚人 | |||||||
被 处 罚 人 | 姓 名 | 柯金安 | 性别 | 男 | 年龄 | 78岁 | ||
工作单位 | 无 | 住址 | 大冶市金山店镇梅山村卢必仁湾13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9月26日,柯金安在大冶市XXX镇XX村自家承包地干农活期间擅自烧荒焚草,引发森林火灾,火灾位置在该村XX山脚,经湖北民丰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并出具《森林火灾面积认定书》,认定此次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32.3亩,其中:乔木林地4亩,特灌林地共23.4亩,未成林封育地4.9亩。柯金安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森林火灾面积认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2)并处人民币3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华夏支行(账号:17164601040000850),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六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