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祖镇龙泉寺: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寺庙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寺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20281MCU399XXXX,负责人:释XX,地址:湖北省大冶市XX镇XX村)于2022年9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改建寺庙厢房,用于香客住宿,占地位置在本村XXX,占地面积221.13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197平方米,建设用地24.1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663.39平方米。你寺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负责人释XX(身份证名字XXX,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0722XXXX);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寺庙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并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因此,罚款在法定幅度范围中线以下即每平方米110元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寺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21.13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殷祖镇花市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1.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663.39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21.1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10元罚款,计人民币24324.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寺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寺庙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XX
电 话:1397667XXXX
地 址:大冶市殷祖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