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忱: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2020219970903X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X区XX街XX号XXX房)在2019年时,户籍所在地为XX市XXX区XX,于2019年3月份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XXX镇XX村XXX湾集体土地建房,占地位置位于大冶市XX镇XX村XXX小区,占地面积126.16平方米,占地类型是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房屋已建成,建筑面积551.56平方米。你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当事人现身份证复印件、建房时所用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授权委托人XXX的询问笔录、大冶市XX镇XX村支部书记兼主任胡XX的询问笔录、XX个人基本情况说明、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批准大冶市2018年度第37批次(农民建房)建设用地的函》(黄土资函〔2018〕540号)、其他相关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6.16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冶市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126.1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261.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XX
电 话:0714-316XXX
地 址:大冶市还地桥镇还桥大道29号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