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553901XXXX,住所:大冶市XX大道XX号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彭XX)自2018年8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X镇XXX村、XXX村、XXX村土地建设XX大道(XX省道),占地面积3515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耕地6405平方米(折合9.6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09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060平方米。道路硬化面积18676平方米,绿化及铺装面积16474平方米,现场无实质性建筑物。2021年7月份,XXX段已建成通车1.1公里,用地面积21054.27平方米,其中6405平方米为耕地,因该路段2021年7月份已建成通车,故该部分占地面积适用旧法进行处罚。XXX村和XXX村道路目前处于正在施工阶段,用地面积14095.73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因该路段还在建设中,属于持续违法行为,因此该部分占地面积适用新法进行处罚。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来函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我局核查认定你公司为责任主体的事实是不成立的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告知书认定的责任主体,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及《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占地面积较大,其中适用旧法处罚的耕地部分面积已接近10亩,性质较为恶劣,故适用旧法处罚的占用耕地部分罚款按照自由裁量上限进行处罚,即按照每平方米30元进行处罚,而适用旧法进行处罚的除耕地部分面积因占地类型大部分为建设用地,比占用耕地性质较为轻微,故按照自由裁量下限进行处罚,即按照每平方米20元进行处罚。而对于适用新法处罚的部分,由于你公司属多次且持续性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适用新法处罚的部分罚款按照自由裁量中占用建设用地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即每平方米300元进行处罚。即:对适用旧法进行处罚的21054.27平方米土地中的6405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30元进行处罚,其余14649.2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进行处罚;对适用新法进行处罚的14095.73平方米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300元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935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冶市大箕铺镇新屋下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20358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冶市大箕铺镇曹家堍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285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冶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村民委员会;
-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0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硬化及绿化其他设施;
3、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60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硬化及绿化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适用旧法进行处罚的21054.27平方米土地中的6405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30元进行处罚,计人民币192150元;其余14649.2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进行处罚,计人民币292985.40元;对适用新法进行处罚的14095.73平方米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300元进行处罚,计人民币4228719元,共计人民币4713854.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