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31号)

发表日期:2023-10-0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张志: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33岁,身份证号:42028119900209XXXXX,地址:湖北省大冶市XXX镇XX村XXX湾XX号)于2023年5月28日晚间至29日凌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X镇XX村XXX厂区内货场旁山体采矿。2023年7月,经湖北晨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测量鉴定并出具开采资源量勘测报告,认定开采矿种是石英闪长岩,开采资源量1468.75吨。2023年9月,经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3〕171号)认定该时段石英闪长岩原矿出厂(场)市场价格12元/吨,按每吨12.00元价格计算,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7625.00元。你的上述开采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无证开采主体的证据:当事人张XX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无证开采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张XX的询问笔录、大冶市XXX镇XX村副书记X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大冶XXX高垴村XX湾村民张XX无证开采资源量勘测报告、无证开采的石英闪长岩原矿价格鉴定意见书、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3〕171号)、违法现场照片、测量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照法定幅度中线以下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7625.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5287.50元,共计人民币22912.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XX

电  话:0714-316XXXX

地  址:大冶市XXX镇XX大道XX号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