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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26号)

发表日期:2023-10-0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杨伟伟: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杨伟伟、男、现年35岁,汉族。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XX沟XX区XX号,身份证号:1XX6XX19881129XXX)于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大冶市XX镇XX村XXX山采挖砂石。经制止,目前已停止开采行为。
2023年5月份和6月份,经湖北北极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和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分别对大冶市灵乡镇芭山村北牛窝山乱采滥挖点进行现场测量、勘测以及矿种鉴定,认定开采矿种为白云母角岩,开采的矿石量为6981.85吨。2023年8月22日,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冶价认[2023]1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时段白云母角岩价格为6.24元/吨。按照6.24元/吨计算,无证开采矿产品价值43566.7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无证采矿主体的证据:杨伟伟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无证采矿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石方测量技术总结、岩矿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8月31日依法向你依法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3566.74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0%的罚款17426.7元,合计人民币60993.4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