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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27号)

发表日期:2023-10-0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茗山乡下余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281083844XXXX,住所:大冶市茗山乡XX村XXX湾XX号,法定代表人:余XX  )自20227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茗山乡XX村集体土地建村委会办公楼,占地位置该村XXX湾,占地面积26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265平方米。你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你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调查,所建办公楼属公共设施,不涉及私人利益,且向我局报告请求以及茗山乡政府来函争取从轻处罚,因此决定罚款额度按照自由裁量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65平方米土地至茗山乡下余村村民委员会;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265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26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26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XX

电话:0714-849XXXX

地址:大冶市茗山乡茗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