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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2-01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冶自然资规函〔2020〕64号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局机关科室,局属二级单位:

现将《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3个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14日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印发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梳理、采集、传递、汇总、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在行政执法前应在相关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如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检查(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计划信息,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五)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信息公开渠道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局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第六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按照局“三定方案”的职责分工,将应公开的信息送交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承办股室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而提出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更正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有关信用信息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查询。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将各自本年度内行政执法数据报局法规股汇总,并由法规股于次年1月底前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法规股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股室(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局机关纪委对有关责任股室(单位)及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局机关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自然资源部或省厅印制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纸质文书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鼓励承办机构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承办机构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录音机、音视频监控、照相机等设备进行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对实施证据提存、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听证室等执法办公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二)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四)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然资源部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环节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过程记录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记录主体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应按照下列环节进行记录:

(一)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三)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四)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第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记录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过程中,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完成各项记录工作,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按规定需移交局档案室保管的要按时按规定移交,属于承办股室(单位)自行保管的要参照局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市局调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协助提供。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条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机关纪委严肃追责:

(一)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局法规股应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报请局机关纪委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等要求,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在以“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义依法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局长是推动落实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局法规股是具体负责市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为法规股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和局法律顾问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

1.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2.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3.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类

1.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2.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3.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4.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类

1.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2.收到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建议后,按照司法建议内容作出的行政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第五条 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梳理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报局法规股汇总,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股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签收表;

2.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3.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局法规股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在指定时间补交。若提交材料不全且又不补交的不予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对以下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局法规股可以对案件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九条 法制审核出具统一编号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局法规股应当对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后形成正式法制审核意见书。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股室(单位)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局法规股留存归档。  

第十条 局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局法规股认为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对提交的送审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再次提交局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规股协商沟通,经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送局机关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局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和法制审核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纠正或者改正前,局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局机关负责人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前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局法规股的能力建设,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力量配置必须与所担负的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的力量。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承办股室(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股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且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范围之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自行负责。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应当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①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签收表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签收表

案件名称:                           

序号

拟决定事项

处理意见

逐条列明

处理依据

(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条款)

自由裁量情形及依据

1

送审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单位):

         

          

法规股:

                








附件2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编号:〔 年份 〕第(    )号

           

按照《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对你股室(单位)于            日送审的                 进行了法制审核。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程序是否合法;

4.有无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附件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