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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5号

发表日期:2023-11-16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贵安爆破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75474XXXX,法定代表人:杨XX,住所:湖北省大冶市XX镇XX村)自2009年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爆破物品储存库,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村委会旁,占地面积11885.4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559.77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公司组长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为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又因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09年,时间较长,属存量违法,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因此决定罚款按照自由裁量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885.42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陈贵镇矿山村集体;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1885.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559.7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11885.4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237708.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