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金源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0281MAC553XXXX,住所:大冶市XXX镇XXX路XX号XXX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周XX)于2012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接待中心,并于当年建成接待中心主楼部分,主楼部分占地面积479.2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9.71平方米。2023年年初,你公司将接待中心主楼部分进行粉刷,又在主楼旁新建厨房等附属设施,新建的厨房等附属设施占地面积656.73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建筑面积187.73平方米(两处违法地块总占地面积1135.9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47.44平方米)。你公司建接待中心及厨房等附属设施的占地位置在XXX镇XXX村XX湾,规划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因接待中心主楼部门建设时间为2012年,故该部分占地面积适用旧法罚款标准进行处罚,而厨房等附属设施部分建设时间为2023年,故该部分占地面积适用新法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及《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中线以下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35.95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刘仁八镇XX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35.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547.4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适用旧法罚款标准进行处罚的479.2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7188.3元;对适用新法罚款标准进行处罚的656.7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65673元,合计罚款人民币72861.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易XXX
电 话:0714—893XXX
地 址:大冶市刘仁八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3年 12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