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治市大箕铺镇港边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 2023 年12月7日对你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54420281083811XXXX,地址: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大箕铺镇港边村XX湾,法定代表人: 吴XX)于 2023 年4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大管铺镇港边村集体土地建办公楼,占地位置在大箕铺镇港边村XX湾,占地总面积为 133平方米,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其中耕地 96 平方米,建设用地 37 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中 96 平方米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目前办公楼已建成,建筑面积 266 平方米。你村民委员会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 2023 年12月8日依法向你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民委员会于 2023 年12月8日出具《不予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说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 (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 133 平方米上地至大冶市大箕铺镇港边村村民委员会;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133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 266 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 96 平方米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处以每平方米500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48000 元;对非法占用的 37 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100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700元,总计人民币 5170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XX
电 话:0714-801XXXX
地 址:大冶市大箕铺镇大箕铺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