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665466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大冶市XX镇XX村,法定代表:李XX)于2010年4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碎石加工厂,总占地面积7384.77平方米(折合11.08亩),除去占用大冶XXX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面积6754.77平方米,其余630平方米占地位置位于大冶市XX镇XXX村狮山地块,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有一栋大型加工厂房和其他设施,证外建筑面积630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地事实的证据:受委托人付XX的询问笔录;大冶市XX镇XXX村委员会副主任陈XX的询问笔录;大冶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技术科科长张XX的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他相关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3月8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自由裁量下线标准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30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陈贵镇人民政府;
2、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63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63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31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