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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 号

发表日期:2024-01-24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熊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343460XXXX,法定代表人:李XX,住所:大冶市XX镇XX村XXX小区XX号)于2003年10月份,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厂,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巷XX号,占地面积3441.95平方米(折合5.1629亩),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3441.95平方米。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卫兵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节轻微,因此决定罚款按照自由裁量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441.95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保安镇株树村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441.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3441.9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3441.9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3441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XX

电  话:0714-882XXXX                                                                                                       

地  址: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