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樊: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32岁,身份证号:42028119XXXX21XXXX,地址:湖北省大冶市XXX镇XX村XX村XX号)于2024年1月3日至1月11日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X镇XX村XX湾山场非法开采土夹石。2024年3月,经第三方测量机构宁波毅奕测绘有限公司测量鉴定并出具开采资源量勘测调查报告认定,开采矿种是弱蚀变中细粒石英二长岩,开采资源量3423.13吨。2024年5月,经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4〕79号)认定该时段石英二长岩原矿出厂(场)价格11元/吨,按每吨11.00元价格计算,计违法所得人民币37654.43元。你的上述开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无证开采主体的证据:当事人吴樊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无证开采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吴樊的询问笔录、大冶市XXX镇XX村村民胡XX(XXX)、大冶市XX镇XX村村民XX(XX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大冶市XX镇XX村村民吴樊无证开采地块勘测调查报告》、《无证开采的二长岩原矿价格鉴定意见书》、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4〕79号)、违法现场照片、测量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3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中线以下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7654.43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11296.33元,共计人民币48950.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XX
电 话:0714-316XXXX
地 址:大冶市还地桥镇还桥大道XX号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