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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2024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表日期:2025-01-15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

征收大冶市罗家桥街道两塘村集体土地0.9244公顷、官塘村集体土地0.0471公顷;使用罗家桥街道新进村国有土地0.4709公顷、中堰村国有土地0.7156公顷,共计2.1580公顷(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0.5708公顷(含耕地0.42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501公顷)、建设用地0.4007公顷;国有农用地0.9081公顷(含耕地0.8258公顷、草地0.00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8公顷)、建设用地0.2784公顷。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征收(使用)土地用于大冶市2024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综合地价标准分别55800/亩、58000/

2、青苗和地面附着物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1、货币安置农业人口数 11人;安置补助费48.7887万元。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的规

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涉地行政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其他事项

收(使用)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公告张贴期限30日(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 2025年2月15日止),张贴地点涉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行政村、村民小组。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5115

(联系电话:8764125监督电话:87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