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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发表日期:2025-09-25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执法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1

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临时用地等复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2

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基本农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3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以及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部门规章】《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第九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年检制度,并对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和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监督管理内容实施年度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0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

(DZ/T0463-2024)《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

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的,对同一企业按1次/1年开展抽查检查;对违法开采行为的检查按执法检查计划执行;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4

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规划符合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5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地质环境检测与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6

森林资源管理、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检查

对森林资源利用保护以及对林地征用、占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林资[2007]67号)

凡经过林业行政许可征占用本省行政区内林地的,省、市、州、县(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许可人征占用林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林资[2007]67号)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7

造林绿化及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以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情况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森林火灾隐患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8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9

天然林保护修复的行政检查”

对天然林保护修复情况的行政检查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十二):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实行绩效管理。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天然林保护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保尽保责任落实情况;(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三)天然林修复情况;(四)管护设施建设情况;(五)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六)相关补助补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七)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八)天然林保护的其他工作情况。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9号)(十):强化成效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制度,实行绩效管理。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部署不力,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单位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毁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将其违法行为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规范性文件】《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 四、具体要求(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成效。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机制,确保工程建设取得预期成效。

《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办法》(鄂林天〔2012〕225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专项投资和地方财政投资安排的我省所有天保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天保工程相关的目标责任、工程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内容的检查验收。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通知》(鄂林天〔2018〕160号)(十二):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保护天然林不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9号)、《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办法》(鄂林天〔2012〕225号)、《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通知》(鄂林天〔2018〕160号)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10

湿地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湿地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2号)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11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9月25日通过)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行检查员制度。检查员主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12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根据省林业局文件、方案以及大冶市“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对同一企业按1次/1年开展抽查检查。

13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猎捕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14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

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18 号,2016年修改)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15

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防治工作检查

对森林经营单位除治森林病虫害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

第三条 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16

森林植物及产品的检疫执法检查

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书、疫情监测、除害处理、隔离试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号,2011年修改)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部门规章】《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2023年重新印发)第十八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

根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17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测绘成果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省厅以及黄石市局文件、方案要求开展检查,原则上1次/1年。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18

测绘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

对测绘资质合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省厅以及黄石市局文件、方案要求开展检查,原则上1次/1年。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19

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关于地图管理工作要求;2.《地图管理条例》;3.《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根据省厅以及黄石市局文件、方案要求开展检查,原则上1次/1年。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20

测绘地理信息重点领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专项保密检查

对自然资源涉密和敏感数据安全保密管理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

根据省厅以及黄石市局文件、方案要求开展检查,原则上1次/1年。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21

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政府规章】《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2006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实行招投标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

根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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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监查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订)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

根据省林业局文件、方案以及大冶市“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对同一企业按1次/1年开展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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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和种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和种苗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场发〔2002〕93号):第二条:林木种苗质量实行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两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抽查)制度。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和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进行。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种子条例》(2024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5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建立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对种子引进、生产、运输、销售等全链条的检疫监管,保障用种安全和生态安全。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湖北省种子条例》

根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需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需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