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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发表日期:2025-09-25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事项
名称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备注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2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核发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4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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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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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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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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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租赁)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政府规章】《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部门规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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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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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续审核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4.3条(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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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审核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六条“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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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 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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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 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第三十二条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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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勘查、采矿许可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5勘查、开采方案调整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6临时占用土地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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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8权限内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驯养繁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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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进入县区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审批(生态旅游除外)行政许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规章】《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可以开展适当;的生产经营和旅游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二)对旅游区域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线路;涉及文物的,应征求相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应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四)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五)不得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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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地图审核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2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2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的许可行政许可【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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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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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城乡规划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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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26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部门规章】《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第九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年检制度,并对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和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监督管理内容实施年度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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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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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林资[2007]67号)
凡经过林业行政许可征占用本省行政区内林地的,省、市、州、县(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许可人征占用林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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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造林绿化、森林资源管理及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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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然林保护修复的检查行政检查【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十二):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实行绩效管理。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天然林保护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保尽保责任落实情况;(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三)天然林修复情况;(四)管护设施建设情况;(五)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六)相关补助补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七)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八)天然林保护的其他工作情况。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9号)(十):强化成效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制度,实行绩效管理。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部署不力,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单位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毁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将其违法行为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规范性文件】《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 四、具体要求(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成效。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机制,确保工程建设取得预期成效。
《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办法》(鄂林天〔2012〕225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专项投资和地方财政投资安排的我省所有天保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天保工程相关的目标责任、工程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内容的检查验收。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通知》(鄂林天〔2018〕160号)(十二):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保护天然林不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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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湿地保护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2号)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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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9月25日通过)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行检查员制度。检查员主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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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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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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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36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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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行政检查【政府规章】《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2006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实行招投标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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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测绘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认证和技术标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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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测绘地理信息重点领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专项保密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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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门规章】《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18 号,2016年修改)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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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防治工作检查行政检查【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
第十三条 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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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对森林植物及产品的检疫执法检查行政检查【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号,2011年修改)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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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监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订)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44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和种苗质量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部门规章】《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场发〔2002〕93号):第二条:林木种苗质量实行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两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抽查)制度。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和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进行。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种子条例》(2024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5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建立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对种子引进、生产、运输、销售等全链条的检疫监管,保障用种安全和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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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46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47对擅自发布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48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49对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50对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51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向他人转让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52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53对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54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55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56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未采取合作的方式,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57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58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处罚行政处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 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
届满未重新送审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编制或者销售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可并处 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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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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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61对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二)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三)未经测绘成果 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测绘项 目登记手续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62对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二)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三)未经测绘成果 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63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擅自重复测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擅自重 复测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给予 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64对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成果的使用目的和范围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规章】《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成果的使用目的和范围的,由管理该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65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行政法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 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 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 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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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 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 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 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 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 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67对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规章】《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68对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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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对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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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禁止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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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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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对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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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对(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禁止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
(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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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对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清理、恢复,所需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75对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七十条 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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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77对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七十二条 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78对矿业权人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79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 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80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81对未按照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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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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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84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保护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采矿、削坡、抽取地下水、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拒不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报谎报有关资料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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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86违反古生物化石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 古生物化石,并处 20 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 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 化石,并处 2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 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 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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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对妨碍土地调查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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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 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 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 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 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 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89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90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91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92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93对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94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95对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剥离耕作层土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耕作层土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损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96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97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98对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99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00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证的勘查项目,满 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个月的。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超过6个月的;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01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证的勘查项目,满 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个月的。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超过6个月的;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02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证的勘查项目,满 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个月的。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超过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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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对擅自印制或者冒 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湖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注销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擅自印制或者冒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其印制的证件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04对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 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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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对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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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对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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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对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 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 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六 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六条“对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地方性法 规】《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014修正)第五十六条:未经 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所订合同无效, 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 10%至 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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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
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六条“违反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出让金额 5%至 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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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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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11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12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13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14对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15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 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16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17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 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 许可证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18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8 号)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5倍的 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 不足 5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
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
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超 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19对擅自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庙、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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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21对伪造、变造、买卖
、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22对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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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对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2017修订)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24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25对擅自移动或破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业服务标志和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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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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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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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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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对在戒严区用火,违法损坏、挪用、擅自拆除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带违法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履行防火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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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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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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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对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规章】《湖北省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三)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挖坑取土、淹渍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四)采伐;(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非法移植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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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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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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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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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对外国人非法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版)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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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版)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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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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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40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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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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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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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对违反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版)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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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对森林病虫害不调查、虚报、瞒报、漏报、不报、不除治、除治不力、造成灾害蔓延、防治工作失职行为等失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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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对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动界标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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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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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对(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三)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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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对(一)未经许可进口种子;(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三)进出口假、劣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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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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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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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对假冒授权林木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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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以及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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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对非法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或者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林木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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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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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对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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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对未根据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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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58对种子企业造假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试验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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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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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种子条例》(2024年5月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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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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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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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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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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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森林、林木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行政确认【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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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合法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67征收城镇土地出让金行政征收【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55号令,2020年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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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耕地开垦费征收行政征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二款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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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行政征收【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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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行政征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十八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修改)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规范性文件】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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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收缴采伐许可证行政强制【法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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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代为组织复垦行政强制【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73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代为补种树木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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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代为捕回野生动物、恢复原状行政强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75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改变用途行政强制【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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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对与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的查封、扣押以及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行政强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25年第807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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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代为除治林业有害生物行政强制【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78采取封锁、消灭措施,消毒,隔离试种行政强制【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十二条第二款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79强制保障森林防火与林地恢复行政强制【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十八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第十九条 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第四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法规】《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2002年9月27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发布戒严令。在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村、组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加强森林巡护,监督林区野外用火,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第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领导应当及时深入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森林火灾时,应当在临近火场的地方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80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行政裁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
18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行政裁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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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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