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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1-03-02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冶市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大冶市城镇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以规划批准文件为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单建地下工程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地下空间重点发展市政公用设施,适度发展交通服务场站、城镇住宅及附属设施,鼓励用于商业、公共服务、工业仓储物流等功能设施,控制发展其他功能设施。地下空间用于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库(位)及其他非经营性停车库(位)的,依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应由项目开发商申请办理,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此办法出台前因开发项目完成且开发公司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注销等原因造成无法由开发商申请补办的项目,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权利人申请补办,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结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凭房屋产权证、有偿使用手续(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地面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类型为准,出让年限应与地表最高年限一致;单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应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出让年限按法律规定的用途确定。

第十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即将地下每一层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在土地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权利,并注明工程现状或地表土地权利状况。

第十一条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的面积与范围的地下工程,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方能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属于人防工程的,暂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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