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工业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向顽瘴痼疾亮剑,对堵点难点开刀,持续深化营商环境革命,切实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建设方案》和《大冶市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度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所需申报材料,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冶市市域范围内使用工业用地建设厂房等房屋建筑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使用仓储用地的项目参照执行,不包括新型产业(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三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由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指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等项目。
第四条申请人选择采用承诺制的,业务经办单位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申请人及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签订完成《告知承诺书》和提交所需申报材料后,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直接予以备案,并在受理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组织公示程序。
第七条根据《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三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利害相关人异议的,应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法律法规和程序作出暂停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直至异议澄清或完成听证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在工程尚未建设情况下,对提交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允许一次补正机会,业务经办单位对补正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及公示。
第九条若建设项目在后续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等环节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将被记录失信行为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同时申请人应暂停相关以工程规划许可为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许可)申报。
收到整改通知的申请人和设计单位,未在1个月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根据《行政许可法》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公布(公示)不少于7日;对于已开工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被记录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可在收到书面通知或公示的7日内,书面提出申辩。未提出申辩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将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及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个人在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前提下违反承诺,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主管部门在今后一年时间内不受理该设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计的任何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告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样本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4.建构筑物一览表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告知书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在我市工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遵循的相关依据
(一)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5.《黄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技术规定》
6.其他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人防、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地名管理、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4.建筑工程设计深度管理规定
5.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湖北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9.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具有法定效力的审批文件
1.批准的投资立项文件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之一;
3.市政管网接入条件;
4.其他具有法定效力的审批文件。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资规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共性材料;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之一;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电子文件),含说明书、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图(作为许可证附图)、《告知承诺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建构筑物一览表》等。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图设计深度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可另行单独提供。
三、资规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规划设计指标作出行政决定,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认可。
资规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应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告知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资规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告知承诺书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单位已知悉你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审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现就办理 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保证申请时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并符合规划条件及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本单位保证提供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
3.如违反承诺,你部门可记录本单位失信行为,在规划网站上发布,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4.本单位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本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资规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值 |
备注 |
|
1 |
总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
|
|
|
代征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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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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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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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其中 |
地上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其中 |
厂房 |
平方米 |
|
|
|
仓库 |
平方米 |
|
|
||
行政办公用房 |
平方米 |
|
|
||
…… |
平方米 |
|
|
||
地下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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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基底面积 |
平方米 |
|
|
|
|
其中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基底面积 |
平方米 |
|
|
4 |
容积率 |
/ |
|
|
|
5 |
建筑密度 |
% |
|
|
|
6 |
绿地率 |
% |
|
|
|
7 |
建筑高度 |
米 |
|
|
|
8 |
停车位 |
个 |
|
|
|
|
其中 |
机动车 |
个 |
|
|
非机动车 |
个 |
|
|
||
备注 |
我单位承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黄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规划条件的要求,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
附件4
建构筑物一览表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序号 |
建筑名称 |
建筑性质 |
计容建筑面积 (M2)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 (M2) |
建筑层高 (M) |
建筑高度 (M) |
1 |
厂房一 |
|
|
|
|
|
|
2 |
厂房二 |
|
|
|
|
|
|
3 |
仓库 |
|
|
|
|
|
|
4 |
行政办公用房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