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经中心研究,现将《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26日
不动产登记中心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服务群众为中心,以方便办事群众为导向,积极实施便民举措,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便民化水平,通过开展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以书面承诺方式代替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同时简化申请材料,精减查验环节,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彻底解决不动产继承登记取证难、办理难等问题,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办事群众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一)非公证继承登记,即除继承权公证以外的继承登记,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遗赠继承及遗赠扶养协议继承。
(二)受遗赠、遗赠继承登记。
(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登记。
三、工作措施
(一)简化申请材料。
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因时间久远等原因导致申请人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登记。
1.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
3.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多段婚姻,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
4.对于被继承人在原分散登记时取得的不动产,其产权证上权利人名称与被继承人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情形,因原单位已破产或注销,申请人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
5.因年代久远,被继承人婚姻凭证遗失,且无法通过户口簿核实不动产共有人情形的;
6.因继承人出生年代久远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明的;
7、原登记材料中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与现申请登记的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
(二)精减查验环节。
法定继承登记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仅需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申请即可依法办理登记,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需到场,也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遗嘱继承、受遗赠继承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登记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仅需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确认遗嘱或遗赠材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需到场,也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三)继承登记的申请材料。
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电子证书无需提供)
3.继承的证明材料。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申请人难以获取第(1)、(2)项材料的,在符合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告知书、承诺书替代。
(3)继承人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的,则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放弃继承的声明;
(4)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四)优化登记流程。
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将不动产权继承公示前置,其公示期(15个工作日)与审核期并行计算,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切实达到利民效果。
(五)通过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非公证继承的转移登记。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
1.申请人
申请人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有关规定。
2.申请资料
(1)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2)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资料;
(3)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
(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其它资料参考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中的“申请资料”第要求提供资料。
四、不适用情形
(一)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作出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三)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纠纷或者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五、容错机制
对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案件,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告知承诺制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对非因不动产登记人员自身工作原因导致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错误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