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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联办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2-27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升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联办效率,优化大冶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省政务管理办<关于印发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事联办”业务流程再造优化方案>》(鄂自然资函〔2022〕805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省政务管理办关于<印发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事联办”业务流程再造优化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80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资规局和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对我市不动产登记与缴税环节、材料、流程进一步优化,实现不动产登记与缴税“一窗受理、平行办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缴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全面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个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报契税时,税务部门依据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自行申报已办证住房套数和不动产登记平台推送的申请人房屋套次信息进行审核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等有关证明,由不动产登记窗口人员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向税务“联办平台”推送核税信息,税务部门完成征税后,及时将完税信息通过“税务联办平台”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系统。涉及缴税需核实户籍信息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将获取电子证照库中的户籍信息及核实相应的房屋登记信息推送与税务部门核税。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再收取购房发票

个人申办新购商品房转移登记不再收取购房发票。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市税务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发企业在申办首次登记时,负责一并提供购房全款发票复印件和购房人住户信息清单,清单需载明购房人姓名、房号、身份证号码、不动产单元号、购房金额等重要信息,税务部门将住户信息清单和购房发票复印件作为征税依据,无需向购房者收取购房发票;二是对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小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市税务局共同向开发企业索取清单和购房发票复印件。三是市税务局要研究本部门的系统平台票据信息共享获取功能,实现从税务缴税系统内提取购房发票信息。四是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过程中,税务部门在收缴契税的同时,一并开具购房发票。

三、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完税免税证明互推电子材料

市税务局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深入研究系统对接和获取信息方式,将不动产登记与缴税实现电子材料推送的全流程网办工作模式。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不动产权信息、户籍信息、合同信息至税务部门共享核验;市税务局完成税费核缴后,及时将完税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收取纸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四、常态化运行“鄂汇办”APP线上缴税

目前,我市已实现新购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鄂汇办”APP线上缴税,市税务局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明确专人常态化对新购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线上申办提供帮代办服务,并大力开展宣传力度。通过日常业务的操作发现的问题,两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解决问题,确保不动产登记线上缴税环节畅通稳定。

五、推行企业不动产登记与缴纳税收、出让金“一事联办”

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涉及缴税和出让金时,建立“一事联办”工作机制。市税务局安排专人与不动产登记企业专窗合署办公,由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统一收件,将缴税和出让金资料通过信息推送共享方式给税务工作人员,需属地税管员审核的税费,由市税务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信息系统平台实现核税信息共享,由企业专窗税务工作人员收缴税费和出让金办理;也可以由税务导税人员或不动产登记网办区人员指导企业在线上申办税收,税务工作人员将缴纳税收和出让金电子凭证推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办证。

六、实行“证缴分离”、“票证分离”

加强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联动,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行买方申办不动产证与卖方缴纳转让税费环节分离。让符合条件的业主在没有取得购房发票的情况下,依据购房合同、购房收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申请办理产权证书相关手续,建立“明晰权责、分类施策、查管联动、部门共治”的工作机制,实现买卖双方的纳税义务解绑,切实维护买方合法权益。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