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开展“一下三民”实践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不动产承受方合法权益,自2022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税事项实施“证缴分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缴分离”概念
即将承受方(买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与转让方(卖方)缴纳转让环节税(费)分离。
二、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的情形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的。
(三)按照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冶政发(2017)17号)要求已纳入涉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清单的。
(四)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欠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
1.不动产原产权方已提供不少于转让环节应纳税费纳税担保;
2.主管税务机关已冻结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纳税人的金额不少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3.主管税务机关已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不少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不动产权属,税务登记状态正常的。
三、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受理模式
全市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住建部门对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实行“一窗联办”,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下列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线上办理模式。不动产交易双方通过湖北政务网完成转移登记申请后,承受方(买方)可直接通过鄂汇办 APP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也可就近前往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税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宜。
(二)线下办理模式。交易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窗口,实行交易登记和缴税(费)“一窗联办”。
四、不动产登记转让方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转让方应向承受方开具发票。自行开具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管程序进行后续管理。
不具备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代开发票。
该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和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