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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箕铺镇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表日期:2025-07-02    文章来源:大箕铺镇人民政府

大箕铺镇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全社会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全社会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单位制定的非政策类的通知公告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领导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工作机构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采购

采购信息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公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验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招考录用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全社会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机关信息

财政预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 通知》财办发(2019] 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变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划信息

我镇非涉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解读信息,以及规划执行进程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统计信息

涉及气象灾害风险分析、事故信息分析数据、行政执法统计数据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公益事业建设

涉及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演练、事故救援、安全生产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权责清单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依据、条件、程序

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建议提案

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会议

讨论决定事项

《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全社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政发(2023]7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政务督查

督查督办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的采纳情 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