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国炜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郭国炜
负责人:郭国炜
主要违法事实:郭国炜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盛放过机油、润滑酯/油、液压油、齿轮油废铁桶出售给柯维难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