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科鑫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科鑫建材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科鑫建材有限公司3、4号石灰窑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脱硫塔循环水泵未开启,脱硫塔不正常运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