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办 事 指 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
2.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基本生活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冶政办函〔2023〕3号)
3.大冶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工作方案》的通知(冶民政发〔2024〕1号)
二、受理条件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申请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本地户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或个人应按告知承诺流程填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中的《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及家庭状况承诺书》。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赡(扶、抚)养人代理承诺,或直接由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大冶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4.街道、乡镇(场)经办机构入户调查相片;
5.村、社区公开公示相片;
6.其它必要的佐证材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的除外)。
四、审批流程图
个人承诺及申请 | 街道、乡镇(场)委托村、社区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告知承诺事项及失信后果。也可通过湖北政务网在线申请。 | ||
乡镇(街办)初审调查 | 乡镇(场)、街办受理申请后,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地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逐一查实。申请人承诺事项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一致的,直接进入下一流程。申请人承诺事项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出入的,承诺人可以针对比对结果进行一次补充承诺,无法作出补充承诺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事项自动终止。乡镇(场)、街办会同村、社区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实地调查,发现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经办机构有权终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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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办)审核确认 | 乡镇(场)、街办根据申请人承诺情况、信息核对结果、调查情况明确审核意见,经诚信审查确认为诚信申报对象,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认定书或明确救助人口、救助金额、救助类别等;经诚信审查确认为非诚信申报对象,加强政策宣传教育,按常规审核确认程序办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审核确认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五、办件类型
一网通办
六、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