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对湖北省脱贫攻坚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鄂扶组发﹝2020﹞21号)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农村饮水安全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现结合大冶市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人员变动情况,将调整后的大冶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11月3日
根据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对湖北省脱贫攻坚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鄂扶组发﹝2020﹞21号)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农村饮水安全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现结合大冶市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人员变动情况,将调整后的大冶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11月3日